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林筱雯 債務人 陳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0號│├──┬────┬─────┬───────┬────┬──────────┤│編號│債務人│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年息)││├──┼────┼─────┼───────┼────┼──────────┤│001│林筱雯、│11,010元│自民國104年7│百分之│自民國104年8月2日│││陳素琴││月1日起至民國│1.8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104年9月29日││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自民國104年9│百分之│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月30日起至民國│1.76│算之違約金。│││││104年11月10日│││││││止││││││├───────┼────┤│││││自民國104年11│百分之││││││月11日起至清償│2.7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