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陳嗣雄 被告 鄭志威 上列被告鄭志威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陳嗣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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