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陳玉成 被告 張育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