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王火金
陳冠人 陳冠國 陳妙嫦 陳妙娥 呂陳妙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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