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975號債權人 徐肆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家銘許嘉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5年4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借款協議書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7月18日)。
二、債務人許家銘、許嘉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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