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五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