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鄭金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事項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㈡、請提出被告陳武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