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古琴憶 被告 林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368元(計算方式:8,768平方公尺76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