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1年度秩字第87號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被移送人 曹哲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0月1日鐵警中分偵字第11107007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哲宏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曹哲宏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2時40分許,在位於彰化縣○○市○○街00號之臺鐵員林車站前,以公用電話,冒名「黃土州」,撥打110報案稱:「員林車站裡面公用電話有1支黃色的公用電話下方後面,有人藏放好像是爆裂物」,經員警前往封鎖現場處理,發現該物為1個行李袋,內有外套1件及電磁爐1台等物,未發現爆裂物,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等語。
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移送人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陳述明確,且有證
人即背包所有人 李素禛 於警詢之證述、蒐證照片、110報案紀錄單及錄音譯文,可以認定。
㈡但被移送人是以公用電話撥打110電話報案,使用電話進行通
訊,為秘密通訊之範疇,公眾無法得知報案內容,且被移送人報案的內容為「好像」,員警到場後,確實發現李素禛暫放之行李,並非無的放矢,即便被移送人報案內容有誤,亦難認被移送人主觀上有「散佈謠言」之故意,以上開規定予以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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