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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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祥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先位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芝
備位被告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錡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江賦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