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晏莙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鍾佳桃
被告 黃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6,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鍾佳桃、黃茂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30日邀同被告鍾佳桃、黃茂松簽定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兒、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2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保證書、約定書等可證。
㈡嗣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次,借款金額合計為62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此立有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㈢詎前開借款雖尚未屆期,依約應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惟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僅攤還本金3,853,327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2,346,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依渠 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五條第1款及第六條第1款之約定,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詎未獲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另被告鍾佳桃、黃茂松依約既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㈣並聲明:
1.被告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鍾佳桃、黃茂松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346,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黃茂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述:原告所列被告之債務不明確,被告被全省各中盤及親友倒帳數仟萬元,20年來一直像牛在生活,為了信用一直硬撐,現已身心俱疲,且無力清償。被告黃茂松曾向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貸款1,590萬元均已清償,嗣後,再向台北民生分行貸款620萬元,因超齡無法再貸,往後走地下錢莊,實在無力清償,目前僅依靠國民年金5,069元以及太太勞退金13,000元過生活,另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目前停業交接中。
三、被告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鍾佳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書、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聯、單筆授信攤還及繳記錄明細表等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23號卷13-123頁),而被告台富玩具企業有限公司、鍾佳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黃茂松雖抗辯債務不明確云云,惟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查證,被告黃茂松上開所辯,並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應連帶給付原告2,346,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
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方式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100,000
111年5月3日
116年5月3日
113年9月3日
61,489
3.615%
自113年9月4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114年4月3日止
自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00,000
111年5月3日
116年5月3日
113年9月3日
245,936
3.615%
自113年9月4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114年4月3日止
自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0,000
110年4月7日
115年4月7日
113年9月7日
76,353
3.865%
自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800,000
110年4月7日
115年4月7日
113年9月7日
305,417
3.865%
自113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114年4月7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40,000
110年7月19日
115年7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104,908
3.865%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4月19日止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960,000
110年7月19日
115年7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419,633
3.865%
自113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4月19日止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00,000
111年1月10日
116年1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54,484
3.865%
自113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
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00,000
111年1月10日
116年1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217,962
3.865%
自113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
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300,000
109年11月5日
114年11月5日
113年9月5日
86,050
3.865%
自113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700,000
109年11月5日
114年11月5日
113年9月5日
774,441
3.865%
自113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
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