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8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號碼AQ0000000號及AQ0000000號,登報則登載為AQ0-0五一四九號及AQ0-0五一四九號,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95年9月12日│180,000元│AQ0一0五一四│││││心分行│││九││├──┼─────────┼─────────┼───────────┼────────┼────────┼──┤│002│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95年9月12日│135,000元│AQ0一0五一五│││││心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