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34、3456、36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志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34、3456、36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4年安保字第134、746、852號、105年度安保字第62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34、3456、36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9包,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卷第68頁、104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卷第80頁、104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卷第67頁、104年度毒偵字第3601號卷第68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9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附表(廖志崇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地及扣案物數量)┌──┬────────┬─────┬──────────┬────┐│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扣案物數量│備註│├──┼────────┼─────┼──────────┼────┤│1│104年1月23日晚│臺中市大里│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104年度│││間○○○區○○街57│重各為3.2332公克、2.│安保字第││││號旁河堤邊│1016公克)│134號│├──┼────────┼─────┼──────────┼────┤│2│104年8月15日3│不詳地點│透明結晶4包(驗餘淨│105年度│││時10分為警採尿回││重各為17.7473公克、│安保字第│││溯96小時內某時││1.2390公克、2.1145公│62號│││││克、2.0123公克)││├──┼────────┼─────┼──────────┼────┤│3│104年10月15日6│不詳地點│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104年度│││時為警採尿回溯96││重0.4481公克)│安保字第│││小時內某時│││746號│├──┼────────┼─────┼──────────┼────┤│4│104年10月27日23│臺中市大里│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104年度│││○○○區○○○街│重各為1.8598公克、1.│安保字第││││48號住處│6958公克)│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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