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璟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