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告甲○○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經本院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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