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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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洺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