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繁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文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