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15號原告 吳美萱 被告 劉安濱
劉安淇 劉安慶 劉淑華
劉淑惠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甲○○於追加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嗣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其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佐,則原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原告甲○○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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