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高雅敏 被告 林朝騰
洪玉票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業經原告高雅敏於102年10月1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此外,原告高雅敏具狀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又於103年8月23日再次遞交刑事附帶民事理由補充狀部分,於本案一併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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