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唐岳義
唐況瑜 唐福君 唐張素娟 唐子涵 唐婉婷 唐祺芸 唐璿晰 楊博 楊子儀 楊子頎 羅維 徐綾慧 張素碧 張素免 譚翔駿 連俊宏 連俊隆 連俊清 連婉均 李麗華 李明華 王燦輝 李櫻花 簡寶貴 林秀卿 黃偉雯 黃偉琪 鐘清好 楊秀梅 楊秋雄 陳哲 韋 陳安緹 謝玲鋗 施阿勉 簡玉妹 駱庭宜 駱進財 周真佑 吳福金 吳艾如 沈月雲 廖集賢 陳薇亘 歐文專 歐貴美 歐茵琪 陳韶儀 廖俐穎 歐自督 康秀英 康 簡枝 葉 林廷獻 張蓓貞 徐珮甄 陳秀萍 蔡蕙雲 陳慧玲 許蕙娟 李麗香 蕭千秋 曾珮琪 尤惠美 吳翊庭 廖歐富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傑義
號2樓)被告 洪玉票
林朝騰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