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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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