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郭岱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嘉蘇煥景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4,82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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