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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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桂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