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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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唐英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翰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