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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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曾蘭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建華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聲明,原告嗣後提出民事補正狀,該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放棄追討利息補貼壹十萬元」,又參以本院書記官曾電詢原告確認,原告稱「本件已無欠款,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可認原告之真意應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不存在,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