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石家豪
蔡蕙能 被告 游妙賢
李承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游妙賢、李承鴻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石家豪、蔡蕙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業經判決被告游妙賢、李承鴻有罪在案,查本件民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游妙賢、李承鴻傷害原告石家豪、蔡蕙能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 宋庭毓許倉諴 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故就原告石家豪、蔡蕙能所提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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