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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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31號

上訴人 郭藍儀

訴訟代理人 陳阿濼喇哈夷穆伊沃司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清標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另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80,422元(68,000元+12,422元=80,42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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