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林嘉琪
周杏芳 謝惠雯 蘇麥明 被告 吳酈紜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1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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