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 民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