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麗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逾借款本金請求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貸款還款明細表2005/12/19,金融卡轉入,3,750,結餘95,806,其後交易項目與利息、滯納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