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趙志龍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趙志龍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欲將有關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遭退
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經查,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惟聲請
人向該址對相對人寄送之通知書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
退回,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本院98年度
司執字第13979號債權憑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
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