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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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郭月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蘇新發 │臺灣銀行雙│104年2月28日│84,600元│AJ0000000│││││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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