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8號債權人 林玉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卡迪亞日光中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 劉桂娘 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㈡提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之未遮蔽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㈢提出施工費用(2人*5,000元*3天)=30,000元之發票收據。㈣提出3次油資6,000元之發票、收據。㈤提出通行費1,020元之釋明資料。㈥確認請求金額42,22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工程總金額43,357元不相符)㈦提出工具行2,000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