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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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春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溪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泰工業有│第一商業銀│102年12月5日│258,373元│AF0000000││││限公司黃│行新莊分│││││││朝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