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智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宏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