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0號
原 告 張鴻洲
上列原告張鴻洲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0,850元(計算式:32,850元+108,000元=140,8
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