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0號
原   告  張鴻洲
上列原告張鴻洲與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0,850元(計算式:32,850元+108,000元=140,8
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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