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珊珊
被   告  黃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