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似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