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以後,所定應執行刑亦在6月以上,已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註明「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應係誤載,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10.4│95.10.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4603號│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4603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23號│96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16│96.05.1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23號│96年度上訴字第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04│96.06.0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3306號│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3306號│││(編號1、2號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2號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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