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13號聲請人 鄭妤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足道養生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說明如下:
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倘相對人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怡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