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紫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並審核相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行分別為搶奪、恐嚇取財、詐欺,罪名有異;雖均屬財產犯罪,但搶奪商店金飾、以傷害手段恐嚇少年交付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具有積極侵害法益性格之罪質;非於密集時間內實施;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併考量卷證資料所呈現之目前整體復歸社會可能性,包括尚無證據得認受刑人業已積極修復犯罪所造成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搶奪加重詐欺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04.06109.07.20~109.07.23110.01.17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8偵19305桃園地檢109偵32474新竹地檢110少連偵緝6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上訴3136110審訴763110上訴3759判決日期110.11.30110.12.10111.02.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111台上746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1.02.16111.04.18111.03.15備註111執33不得易科111執5160不得易科111執1253不得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