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宋家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台灣銀行台中分行│104年7月1日│16,500元│0000000││││ 陳文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