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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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余復村 代理人 張麗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SD-000000-0│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SD-000000-0│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SD-000000-0│1│10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SD-000000-0│1│1000││├──┼───────────────┼──────────────┼───┼────┼───┤│0005│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S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