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張吉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晟鼎鞋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5年8月15日│8,800元│LD0000000││││ 徐福成 │竹分行│││││├──┼─────────┼─────────┼──────┼──────┼──────┼──┤│002│文采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5年8月15日│55,340元│LD0000000│││││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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