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正聲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正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7年7月19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所為各犯行中,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有4次因輕罪遭通緝的紀錄,顯見被告習慣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執行程序,而本案涉及重罪,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7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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