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張正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唐培漢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空白│104年8月20日│1,0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