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仕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仕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仕瑋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444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0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另其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5月20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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