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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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0.7547公克、驗後總淨重0.7390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52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此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0.7547公克、驗後總淨重0.7390公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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