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15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54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林梅芬
被 告 余明宗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315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5,799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5,799元供擔保得免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原告已交貨,但被告尚欠民國106年
10月份貨款如主文第一項。
二、被告應依兩造之買賣契約給付價金及遲延利息予原告如主文
第一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