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黃丹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紫凌